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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员工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作者:yxcxrc 2022-06-22 10:27:12 122 来源: 互联网

不能证明员工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件事实

陈某于2010920日入职信托公司,2018416日信托公司以陈某不履行岗位职责、长期旷工,免去经理职务,转入待岗,且与信托公司发生了劳动仲裁争议。此后信托公司向陈某发出上班通知,通知陈某于20181221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陈某收到上班通知后,于2019121日返岗。


陈某主张2019121日之后正常出勤上下班打卡。信托公司辩称陈某上下班打卡后,经常脱岗不在工位。信托公司提供了20191126日至1211日期间监控视频导出数据,证明陈某脱岗的事实。陈某不认可导出数据截图,主张信托公司不给陈某安排工作,不开通OA办公系统,不让陈某进入微信群,陈某有时不在工位但是均在办公楼。信托公司提出公司多次安排陈某工作,并称从陈某提交的2019121日录音文字整理中就可显示信托公司给陈某安排过工作岗位。陈某主张安排运营部并未与其协商,也没有安排具体的工作,陈某实际仍是在待岗状态。


2020116日,信托公司作出解除与陈某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据《信托公司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第六条、《信托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和正常指挥,给经营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针对旷工时间,信托公司提出具体包括三个时间段期间,20182月至4月因旷工对陈某免职,20184月至2019121日一直旷工,201911月至20201月期间旷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观点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信托公司主张陈某存在旷工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纪。但是陈某在2019121日之前的行为与解除无关,不应作为解除的理由。2019121日之后,陈某已经返岗上班,并且按时上下班打卡,信托公司称陈某存在脱岗,但是其仅提供了监控导出记录,不足以证明陈某旷工的事实。信托公司主张陈某不服从领导安排,给公司经营造成了影响,但是陈某与信托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在职期间也是因岗位安排产生争议,不能算作是陈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故信托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构成了违法解除,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观点

信托公司因陈某在20182月至4月期间旷工而对其作出免职通知,双方发生诉讼。此后信托公司发出上班通知,陈某于2019121日以后返岗上班,并按时上下班打卡。现信托公司以监控导出记录不足以证明陈某此后存在旷工的事实,该公司直至20201月以陈某存在多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结合双方诉讼争议的事实,信托公司以陈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缺乏依据。信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在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审慎处理,避免过于主观随意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部分用人单位不重视日常的用工管理,即使制定了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也不按照制度的要求及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约束,此后再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就很难搜集、留存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除了需要加强用工管理外,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前,亦应对劳动者的违纪事实进行充分必要的调查,确认违纪事实和违纪理由能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除了可以证明违纪事实的监控录像、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证据外,亦可争取获得劳动者的自认,在调查过程中找其谈话形成书面材料,并经劳动者签字确认(如《违纪行为确认书》《检讨书》《损失确认书》等),形成证据链用以证明违纪事实客观真实。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劳动法专业律师事先调查取证、评估法律风险、建议处理方案。

 

来源:劳动法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