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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末位淘汰”的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合法吗?

作者:yxcxrc 2024-04-08 14:02:56 62 来源: 互联网

企业以“末位淘汰”的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合法吗?

文章来源:公众号劳动法



案例背景 

张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销售咖啡的公司工作,该咖啡公司规定每位工作人员如果每月能销售特定品种咖啡及咖啡机就能得到相应提成。作为一个刚踏入工作岗位的毕业生,张璟缺乏社交经验和专业的销售技能,每个月都只能拿到固定工资,工作压力非常大。后来,公司为了增强员工的进取心,直接出台了“末位淘汰”的规定,即每个月销售垫底者将被辞退。基于前几个月的销售业绩一直排在靠后位置,张璟非常担心自己被辞退。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张璟还是未能成功逆袭,由于销售业绩排在末位,公司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学法有疑 

咖啡公司以“末位淘汰”的方式与张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讲堂 

为了激发员工工作的进取心和责任心,很多公司都会出台各种政策来考核员工的业绩。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即法律允许并要求企业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经营管理。“末位淘汰”作为近几年来各大用人单位经常采用的考核方式有其自身的积极作用,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此种淘汰劳动者的方式是不合法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专门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除非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违反公司制度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实在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若只是因为劳动者工作效率低、能力差,但是尚未达到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公司不能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中的咖啡公司与张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违法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句话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当劳动者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理由和程序来解聘劳动者,否则不能以“末位淘汰”为由,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