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被终止要给补偿?
达到退休年龄被终止要给补偿?
文章来源:劳动法库公众号
陈姑,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2014年7月7日入职联汽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19年10月31日,公司以陈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与陈姑的劳动合同。
双方就终止是否合法,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一事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判决:陈姑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终止违法,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陈姑虽已年满退休年龄,但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并未届满的情况下,公司以陈姑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陈姑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陈姑支付5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共计10,377.25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公司属合法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审判决:法律规定并未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公司违法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并未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是指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陈姑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然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公司在陈姑的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的情况下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据此判决公司应支付陈姑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公司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原审判错了,指令中院再审
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情形终止情形之一,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陈姑于2019年4月16日年满50周岁,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原审以陈姑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认定陈姑仍然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公司在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一、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中院再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确实不能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用给付经济补偿
中院接到高院指令再审裁定后,重新审理本案。中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不能认定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陈姑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中院再审判决撤销了本院(2020)辽07民终1406号民事判决。
案号:(2021)辽民申930号、(2021)辽07民再53号(当事人系化名)
案例评析:
这个案例涉及到《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退休终止规定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第(六)项则兜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可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第21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应视为对《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六)项的补充。
法律位阶上,《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规定若与法律不冲突,则具有法律效力。第21条补充了“达到退休年龄”这一终止情形,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六)项的授权,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并不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对未享受待遇者是否仍属劳动关系未直接规定。该解释的立法本意在于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未否定《实施条例》第21条的适用。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即使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仍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一、二审法院以“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核心,认为劳动关系存续应以是否享受待遇为标准,进而认定公司终止行为违法。其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强调对未享受待遇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但一二审忽略了《实施条例》第21条的明确授权,未将“达到退休年龄”作为独立终止情形,导致法律适用片面化。若仅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条件,实践中可能变相要求用人单位无限期延续劳动合同,加重企业负担,尤其在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如缴费年限不足)无法享受待遇时。
高院从体系解释出发,强调《实施条例》第21条系对《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六)项的具体化,达到退休年龄属于合法终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