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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益性岗位劳动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作者:yxcxrc 2025-04-14 09:48:02 67 来源: 互联网

在公益性岗位劳动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一、案情简介

梁某某系丰都县江池镇脱贫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简称丰都县江池政府)依据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丰都县人社局)的《丰都县村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1月4日以甲方名义与乙方梁某某、丙方邹家村村委会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甲方安排乙方到丙方处进行公路清扫保洁工作,丙方为实际劳务用工单位;由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劳务费1700元;若发生人身伤害工作事故,按甲方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相关待遇处理,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费用。协议签订后,梁某某在协议约定工作范围内从事公路清扫保洁工作,工资由丰都县江池政府按月发放。2022年8月22日9时许,梁某某在扫地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三人李某(系梁某某丈夫)于2022年9月21日向丰都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载明:梁某某在从事公路清扫保洁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丰都县江池政府在用人单位意见处落款“情况属实”,并有副职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邹家村村委会出具的证实梁某某在从事公路清扫保洁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丰都县人社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佐案证据,认为梁某某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由丰都县江池政府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丰都县江池政府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3)渝0102行初117号行政判决:驳回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2023)渝0102行初117号


二、争议焦点

梁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伤范围?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应兼顾政策落实的重要性、待遇保障的合理性以及岗位管理的规范性。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内容与名称不一致时,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丰都县江池政府与梁某某虽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从工作安排、工资支付的情况看,丰都县江池政府与梁某某之间实际形成用人单位的用工意愿和劳动者的劳动意愿相结合的劳动关系。其次,丰都县江池政府作为基层国家行政机关和用人单位,应当知晓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以书面形式对梁某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予以认可,后又在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否定前述事实,这有悖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初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虽然丰都县江池政府主张梁某某在事发当日未签到上岗、未报备从事工作,并在工伤认定期间提供了《关于公益性岗位梁某某死亡陈述意见的函》,但结合邹家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丰都县人社局通过查看案件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的调查情况,丰都县江池政府举示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丰都县人社局认定梁某某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四、案例评析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不仅有助于健全和完善就业援助体系、缓解困难群体就业压力,还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通过对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从用工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着手,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亲属合法权益,指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助推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