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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立法,时不我待

作者:admin 2006-03-23 12:58:51 423 来源: yc911运城百晓人才网
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劳动争议处理法》。据悉,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并把它列入了立法计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分配方式等日趋多元化,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争议案件近10年来成倍增长。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签劳动合同,克扣劳动报酬,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不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二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搞暗箱操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不经职代会讨论通过,随意裁减职工,不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三是,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等;四是,一些企业经营者对职工动辄罚款、体罚、扣发工资,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五是,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保护投资环境,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执法监察不力,甚至不闻不问。同时,也有一些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解决劳动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毕竟只是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的一项行政规章,缺乏法律的刚性,并距今已有11年,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已难以适应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其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
  
  首先,目前的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体制,仲裁申诉60天的时效太短,许多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劳动者为此丧失时机;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限制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行使诉权;仲裁和诉讼又相互脱节,造成重复劳动,维权成本过大。由于案件处理周期过长,许多官司一打就是几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为此,在立法中有必要放宽仲裁时效,简化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缩短审理期限。
  
  其次,“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合适。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往往不具有这种能力,苛求劳动者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就不公平,不能体现出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为此,在立法中有必要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特别是在诸如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明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再次,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劳动者赢了官司、丢了饭碗的事绝非鲜见。劳动争议处理法应当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使之成为一部刚性的法律。同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应依法给予刑事或经济处罚。经协商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对企业主给予刑事处罚。
  
  劳动争议立法的滞后,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已经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完备劳动法律体系,劳动争议立法时不我待,《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及早出台,已经成为我国劳动立法的当务之急。
   
                                            作者:过哲峰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