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资讯详情

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法规

作者:yxcxrc 2018-04-18 10:27:55 225 来源: 玉溪人才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829日通过,自2015111日起施行。
  此次刑法修正案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30》节选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 

20184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