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看不雅视频,公司可以辞退吗?

员工上班期间看不雅视频,公司可以辞退吗?
案情简介
苏某于2003年2月12日入职北京某汽车公司,担任班长一职,月平均工资8500元。
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试行)》6.2.1第76条规定:工作期间,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的;或观看、传播淫秽视频的,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签收回执显示:苏某于2014年7月8日收到《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一本,并同意按手册执行。
2015年8月24日,公司以苏某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违反《安全奖惩制度》6.2.1第76条之规定为由,向苏某送达了解除合同告知书。
苏某认可收到了公司的《安全奖惩制度》,但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该制度送达之后实行的违纪行为,故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1000元。
为此苏某提交了一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显示苏某承认2014年7月份左右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
双方劳动争议先后经过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法定限度包括用餐、饮水、如厕等必要的生理行为。
用人单位是由管理者、劳动者和客户等众多人群组成并活动的公共场合,在此场所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基本的礼仪公德。作为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对所在单位负有勤勉劳动义务,并应秉承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自身的职业形象。
苏某签字确认的谈话记录显示其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该行为违反了勤勉工作的义务,客观上损害了公司的办公秩序和形象,更与劳动者基本的职业操守相悖。同时,根据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审批单、关于实施《安全奖惩制度》的决议可以看出该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苏某于2014年7月8日收到了《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而谈话记录显示2014年7月左右苏某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若仅以无法确认该行为发生的准确时间点而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有失偏颇。
综上,公司与苏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故对于苏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公司与苏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系合法解除。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法定限度包括用餐、饮水、如厕等必要的生理行为。用人单位是由管理者、劳动者和客户等众多人群组成并活动的公共场合,在此场所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基本的礼仪公德。作为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对所在单位负有勤勉劳动义务,并应秉承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自身的职业形象。
本案中,苏某认可其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故该行为违反了勤勉工作的义务,客观上损害了公司的办公秩序和形象,更与劳动者基本的职业操守相悖。同时,根据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审批单、关于实施《安全奖惩制度》的决议可以看出该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苏某于2014年7月8日收到了《安全奖惩制度(试行)》宣贯手册,而谈话记录显示2014年7月左右苏某在夜班期间观看淫秽视频,若仅以无法确认该行为发生的准确时间点而认定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有失偏颇。
至于苏某对于公司的解除程序提出的异议,因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明及一般禀议打印件显示,其已经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故本院对于苏某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公司与苏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对于苏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劳动法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