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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作者:yxcxrc 2024-02-19 13:50:55 75 来源: 互联网

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5日,阮某到淮安六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淳公司)处工作,双方通过微信确认阮某:1.实习期薪资5500元,试用期三个月(表现好的话一个月),转账后加薪500+;2.工程师合同签的是月薪(六天八小时),但是实际我们这边工作时间:周一-周五8:00-17:30周六弹性(淡季的时候不来,现在比较忙,基本周六都得过来);3.五险一金,转正之后有房补和话补。

六淳公司主张2020年9月30日通知阮某试用期结束,于2020年10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阮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2020年10月9日起不再上班,并提交六淳公司出具的《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载明六淳公司以阮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公司的职位录用条件,给予辞退。六淳公司对阮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情况未举证证实。

2021年1月,阮某、六淳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委裁决,阮某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六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赔偿金等,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未支持阮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阮某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2021)苏08民终2655号


二、争议焦点

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阮某于2020年7月15日到六淳公司处工作,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六淳公司通知阮某于2020年10月8日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双方自此不再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本院确认阮某、六淳公司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8日终止。六淳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实于2020年9月30日辞退阮某,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六淳公司在阮某入职前已通过微信的方式与阮某确认试用期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等,该部分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对阮某主张六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双倍工资法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六淳公司虽未与阮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已经就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基本要件作了约定,且上述内容已经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形式予以固定,微信内容反映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形成达成合意,故一审未支持阮某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但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能否视为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实务中各法院的意见并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虽可通过电子签署,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要求,微信聊天记录不存在劳动合同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仅能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协商,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以微信形式达成的协议是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只要在聊天记录中双方对于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基本要件作了约定,就理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法院所持有的便是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阮某与公司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在微信聊天中明确了薪资、试用期、工作时间等情况。法院认为六淳公司在阮某入职前已通过微信的方式与阮某确认试用期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等,该部分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且上述内容已经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形式予以固定,微信内容反映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形成达成合意,便可认定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电子签名的发展,对于“书面”一词的理解各法院仍有分歧。本案例表明协商一致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能被认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尽量要求用人单位线下签署正式的纸质版劳动合同,并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劳动合同原件留存,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也应注意保留双方已经形成有效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