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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享| 劳动者医疗期满后被径直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作者:yxcxrc 2022-04-08 10:55:25 293 来源: 互联网

劳动法案例分享| 劳动者医疗期满后被径直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案情简介

耿某于20071月入职某公司工作,20171月,耿某与公司签订从20171月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耿某患糖尿病,经向公司请病假得到同意后,耿某进入法定医疗期。医疗期届满后,20208月,公司向耿某寄出通知书,告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耿某不服,先后向仲裁机构、法院提起诉讼。

 

耿某诉称:本人不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请求判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四款医疗期满后不能上班工作的,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本公司依法解除与耿某的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及法院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耿某不能从事被告另行安排的工作,故公司解除与耿某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耿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到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至少做两件事,劳动合同方能合法解除:一是安排劳动者从事原工作;二是安排劳动者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只有完整经过程序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合法。同时,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案中,用人单位只走了半步,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违法也在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