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时,提成工资如何保障?
未签劳动合同时,提成工资如何保障?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一、案情简介
廖某自2023年4月20日至2024年9月11日在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上班,担任造价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按造价咨询费的18%计算提成,廖某离职后,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以未收到账为由拒绝支付提成。廖某于2024年10月14日向库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廖某提供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盖章的项目提成合计显示廖某提成为78,042.82元,库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向廖某支付提成工资78,042.82元,双方均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2024年12月2日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的员工张某向廖某发送《已核对2024年项目提成算账》及《已核对2023年项目提成算账》,按该表廖某2023年完成工作任务30个,提成总额129,978.68元,2024年完成工作任务11个,提成总额48,794.5元。廖某2023年领取提成24,000元,2024年2月22日借支20,000元,2024年领取提成18,000元。
另查明,2024年12月1日,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出具《2024年1-9月项目提成合计》载明:“廖某(全部项目):小报告7,441.76元、甲局项目39,238.07元、乙局69,935.28元、丙局0元、开发区甲局-已支付5,528.34元、开发区甲局-未支付11,974.7元、某所0元、B地块0元、轮胎棚改406.79元,合计134,118.13元。已发项目工资17,500元,社保(个人)0元,提前支付20,000元,合计37,500元,2024年合计96,618.13元,2023-2024总合计78,042.82元。廖某(已收回费用):小报告1,531.2元、甲局项目0元、乙局0元、丙局0元、开发区甲局-已支付5,528.34元、开发区甲局-未支付0元、某所0元、B地块0元、轮胎棚改406.79元,合计7,466.33元。已发项目工资17,500元,社保(个人)0元,提前支付20,000元,合计37,500元,2024年合计-30,033.67元,2023-2024总合计-50,659.55元。备注:陈某和廖某共同完成的部分项目提成算在其中一人名下,公司与两人账务已算清。因不能确定是否会出报告的三个项目未计入:某小区3某、某大棚、供销社冷链物流。”另,二审庭审中廖某认可其与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约定,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按项目造价咨询费的13%向其计发土建工程报告提成款,按项目造价咨询费的5%计发安装工程报告提成款。
来源:(2025)新29民终650号
二、争议焦点
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是否应向廖某支付提成工资,如应支付则提成工资数额应如何确定。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廖某依约为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提供劳务,并完成工作任务,劳务费计算标准准确,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应当足额向廖某支付劳动报酬,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及廖某知晓为由拒付工资,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张某向廖某发送的项目提成算账,扣除廖某已领取提成及借支,一审法院依法确认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欠付廖某工资116,773.18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2023年至2024年期间廖某在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工作,双方约定除每月应发的基本工资外,土建工程报告按该项目造价咨询费的13%、安装工程报告按该项目造价咨询费的5%计发提成工资。2024年12月1日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与廖某就廖某2023年至2024年期间完成项目报告的提成工资进行结算并形成结算表,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廖某均在该结算表上签名确认。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廖某对以上事实均认可,本院对上述事实亦予以确认。本案中,廖某2023年、2024年在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工作,担任造价员一职,在职期间廖某负责完成多个项目的造价报告,2024年9月11日廖某离职与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认为按照行业惯例,其与廖某达成口头协议,每个项目按照该项目客户实际支付造价咨询费的情况,按比例向廖某支付提成,廖某的提成需待公司收到所有造价咨询费后再行发放。而提成工资是用人单位为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按一定比例给予劳动者报酬性质的奖励。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与廖某就提成工资的发放条件达成一致约定,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制定提成工资的发放及管理办法,因此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主张的“行业惯例”不应对廖某产生约束力,不能作为其拒绝支付提成工资的依据。故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提成比例向廖某支付提成工资。关于提成工资的数额。2024年12月1日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与廖某对提成工资进行结算,并形成结算表,确认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尚欠付廖某提成工资的数额为78,042.82元。经核对,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与廖某仅对某小区3某、某大棚、供销社冷链物流、B地块项目的提成款项存在争议,其中某小区3某、某大棚、供销社冷链物流三个项目,在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表中明确备注不能确定该三个项目是否出报告,且廖某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实际完成上述三个项目的造价报告,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亦使用其制作的报告向建设方交付了报告书,故对廖某要求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按照其自行计算的数额支付提成工资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B地块项目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及廖某均认可廖某已完成安装部分的报告,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已向建设方交付完整的报告书,但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中,明确载明B地块项目廖某的提成款为0元,现廖某无证据证实其与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结算后,对B地块项目的提成款达成新的约定,故对廖某要求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支付B地块项目提成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上所述,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应按其与廖某结算后确认的数额向廖某支付提成款78,042.82元,一审法院判令某项目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按廖某自行计算的数额支付提成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明显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四、案例评析本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提成工资支付引发的劳动争议,核心在于明确提成工资支付条件及数额。法院认定,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约定的提成计算方式构成有效合意,用人单位以未收到客户款项拒付提成,缺乏法律依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与劳动者就提成发放条件达成一致,也无合法制定的提成管理制度,故其主张的 “行业惯例” 不具约束力。
在提成数额确定上,法院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表为依据,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争议项目,因劳动者未能举证证明完成工作成果,法院不予支持其提成主张,凸显证据在劳动争议中的关键作用。本案裁判明确了提成工资支付规则,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强调用人单位应规范提成管理,劳动者需留存工作成果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