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享 | 如何界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

劳动法案例分享 | 如何界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
案情简介
张某某于2010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公司每月2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其上月工资,并已支付至2018年6月。2018年11月1日,张某某通过快递方式,以公司拖欠其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工资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收到快递后,通过股东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方式为张某某补发了工资,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日期为2018年11月3日。2018年7月,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在报经公司工会同意后,迟延发放全体职工的2018年7月份工资;此后,自2018年9月2日起,公司因与其他公司的债权债务等纠纷,被法院查封账户,账户资金被冻结。
2018年12月,张某某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公司账户被查封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按时向员工发放工资,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
律师观点
本案案经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判决驳回张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公司应否支付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此,律师认为:本案中,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在报经公司工会同意后,迟延发放了全体员工2018年7月份工资;其后,公司的银行账户又因其他纠纷案件被人民法院查封,公司未及时向张某某在内的全体员工支付相应期间的劳动报酬系客观原因所致。公司在张某某提出异议后,及时通过股东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方式向张某某足额支付了欠付期间的工资,不存在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不应构成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张某某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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