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部门经理私人请客时生火被烧伤,能否认定工伤?
文章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案情简介
薛某系某单位营销部员工,2023年6月14日,该单位营销经理郑某在单位门口自发组织铁锅炖,用以招待郑某的朋友,活动所需食品及物品均由郑某及其朋友自行准备。薛某在帮忙生火时被烧伤。2024年1月31日,薛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薛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支持不予认定工伤。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受伤,认定工伤应当符合“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
本案中,郑某与朋友于当日自发组织铁锅炖活动,活动所需主要食品及物品均由郑某及其朋友自行准备,虽然部分参与活动的人员曾在该单位进行过消费,但单位并未参与该活动的组织、实施过程,该活动也并非该单位的经营性活动。因此,薛某帮忙生火不属于工作原因,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分享到: